柱墩又稱墩基,一般位於筏基上部,柱根部。埋深大於3m、直徑不小於800mm、且埋深與墩身直徑的比小於6或埋深與擴底直徑的比小於4的獨立剛性基礎,可按墩基進行設計。墩身有效長度不宜超過5m。
GRC柱墩線構造規定有哪些要求?
1、墩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低於C20。
2、墩身采用構造配筋時,縱向鋼筋不小於8Φ12mm,且配筋率不小於0.15%,縱筋長度不小於三分之一墩高,箍筋Φ8@250mm。
3、對於一柱一墩的墩基,柱與墩的連接以及墩帽(或稱承台)的構造,應視設計等級、荷載大小、連係梁布置情況等綜合確定,可設置承台或將墩與柱直接連接。當墩與柱直接連接時,柱邊至墩周邊之間小間距應滿足國家標準《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》GB50007—2002表8.2.5—2杯壁厚度的要求,並進行局部承壓驗算。當柱與墩的連接不能滿足固接要求時,則應在兩個方向設置連係梁,連係梁的截麵和配筋應由計算確定。
牆下墩基多用於多層磚混結構建築物,設計不考慮水平力,牆下基礎梁與墩頂的連接隻需考慮構造要求,采取插筋連接即可。可設置與墩頂截麵一致的墩帽,墩帽底可與基礎梁底標高一致,並與基礎梁一次澆注。在墩頂設置墩帽可保證墩與基礎梁的整體連接,其鋼筋構造可參照框架頂層的梁柱連接,並應滿足鋼筋錨固長度的要求。
4、墩基成孔宜采用人工挖孔、機械鑽孔的方法施工。墩底擴底直徑不宜大於墩身直徑的2.5倍。
5、相鄰墩墩底標高一致時,墩位按上部結構要求及施工條件布置,墩中心距可不受限製。持力層起伏很大時,應綜合考慮相鄰墩墩底高差與墩中心距之間的關係,進行持力層穩定性驗算,不滿足時可調整墩距或墩底標高。
6、墩底進入持力層的深度不宜小於300mm。當持力層為中風化、微風化、未風化岩石時,在保證墩基穩定性的條件下,墩底可直接置於岩石麵上,岩石麵不平整時,應整平或鑿成台階狀。